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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亨开设赌场罪|人民法官网合法彩票平台_赛车_时时彩_体彩【官方推荐】院案例库裁判观点及辩护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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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网络赌博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跨境赌博意见》第二条:(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跨境赌博意见》第三条:(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1.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罪对于从主观目的入手进行的出罪辩护,还是要结合各种情况来加以论证。如有的网络赌博案件中存在赌博网站、软件在开发时就设置为“赌客使用账号即会返利”或者“强制赋予账号能够设立子账号的权限,并通过少额返点鼓励扩散”。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就需要严格论证,收到返利并不一定代表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认识到,只是参赌行为,那么主观上便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
3.不参与利润分成、不领取高额工资的普通员工不构罪在《赌博机意见》和《跨境赌博意见》中均明确规定,对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赌客、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除外。但这里的“高额固定工资”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荷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注:实践中高额固定工资并没有准确计算依据,律师可以⾏为⼈居住地上年度社平⼯资数额为参照,结合其是否在⼀定时间内持续实施开设赌场⾏为并累计计算其领取的⼯资来综合判断。
付鸣剑法官认为:(1)乙、丙、丁主观上并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和动机,也没有共同酝酿关于赌场的筹备、运转等事项的合谋,谋取利益才是其内心的原始动机,也是其参与赌博的动力。(2)乙、丙、丁没有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既没有参与赌场的出资,也没有在赌场中的具体分工,也没有参与赌场的管理事务,仅是参与了赌博。至于分得的抽头是被告人甲所开设的赌场的一种经营模式,也是被告人甲将自己赌场应得抽头的让渡,并不是被告人乙、丙、丁通过与被告人甲共同开设赌场,并参与具体事务后的所得。
1.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聚众赌博)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赌博案件解释》第一条,聚众赌博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我们可以看到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能成功变更罪名,将能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期。而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型赌博罪的核心区别就在以下三点,也是重点论证方向。
(2)主观明知方面:帮信罪是一种“概括明知”,行为人仅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模糊地感觉自己可能是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却并不确切知道其帮助的是何种犯罪。而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则是一种“确切明知”,行为人准确的知道存在开设赌场罪的具体犯罪。在实践中,“主观是否确切明知”的辩护需要结合大量行为、证据去判断。如通过服务采购模式、服务收费价格、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否逃避监管、是否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因素去综合判断。
《跨境赌博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会直接根据投注金额认定为赌资数额,忽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但⽹络赌博中往往存在⼀场赌博中反复投注的情况,投注⾦额可能是实际购买筹码的数倍甚⾄更多,如果简单将投注⾦额累加作为赌资,则会出现赌资的重复计算,致使量刑情节变化刑罚升格。故,单次赌博⾏为中多次投注不会增加实际投⼊到赌博⾏为中的真实资⾦量,不宜反复计算为赌资。
基本案情:2016年2月14日,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1、洪某2以一出租房为据点,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并另设10份技术股。其中,洪小强占资金股6股,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4股,李志荣占技术股2股。
基本案情:龙汇⽹站以经营“⼆元期权”交易为业,通过招揽会员以“买涨”或“买跌”的⽅式参与赌博。会员在龙汇⽹站注册充值后,下载安装市场⾏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站⾃制插件,选择某⼀外汇交易品种,并选择1M(分钟)到60M不等的到期时间,下单交易⾦额,并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定离⼿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损⽌盈,若买对涨跌⽅向即可盈利交易⾦额的76%-78%,若买错涨跌⽅向则本⾦全亏,盈亏情况不与外汇实际涨跌幅度挂钩。龙汇⽹站建⽴了等级经纪⼈制度及对应的佣⾦制度,等级经纪⼈包括SB银级⾄PB铂⾦三星级六个等级。截⽌案发,龙汇⽹站在全国约有10万会员。陈某豪系顾问、市场总监,陈淑娟系PB铂⾦⼀星级经纪⼈,下有17000余个会员账号。赵延海系PB铂⾦级经纪⼈,下有8000余个会员账号。
基本案情:2016年8⽉1⽇,夏某华及其妻⼦解某兰开设了微信赌博群,先后邀请、招收了陈某贵、崔某博等10⼈参与管理。夏某华等⼈通过使⽤赌博软件,给参赌⼈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员需将赌资转⼊夏某华等⼈提供的⽀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的⽀付宝账号内。微信赌博群由“发包⼿”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额来计算点数,以“⽜⽜”⽅式⽐点数⼤⼩进⾏赌博。夏某华等⼈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夏某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解某兰负责管理“发包⼿”等。
裁判要旨:1.开设微信赌博群,利⽤抢红包等⽅式进⾏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2.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情节严重”如何适⽤法律呢?我们认为,由于组建微信群赌博,⽆论是⼈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度的⼀致性,因此,可以参照适⽤《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3.凡为赌博⽬的⽽投⼊的资⾦,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账户内的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基本案情:翁某某以“明星麻将”App为平台,开设微信麻将群,拉⼈进群打麻将。因该App需消耗虚拟游戏币“钻⽯”才能开启“房间”进⾏游戏,翁某某便⾃⾏做代理售卖“钻⽯”。其间,翁某某共通过限定“钻⽯”购买渠道,制定禁⽌外购“钻⽯”在群内消耗的赌博规则的⽅式,向群内赌客售卖⾃⾏代理的“钻⽯”进⾏牟利,并⾮法获利3.58万元。以上微信群及亲友圈均由翁某某进⾏管理,翁某某会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赌博规则、“钻⽯”消耗规则以及销售“钻⽯”链接等群公告,并会协助群内成员转交赌资,处理赌资纠纷。2017年12⽉ ⾄2020年10⽉期间,翁某某通过向微信好友售卖“钻⽯”的⽅式获利,售钻⾦额达17.8万余元。
裁判理由:第⼀,关于客观⾏为,翁某某利⽤“明星麻将”APP及相关赌博群,在较长时间段内持续组织他⼈参加赌博活动,参赌⼈数较多且不特定,其在微信群发布关于虚拟游戏币“钻⽯”消耗规则、购买链接等事项的公告,制定赌博规则,亦对赌资的收付有⼀定的管理⾏为,具有较为明显的组织管理性。第⼆,关于主观认知,2020年1⽉中旬⾄3⽉期间,翁某某以限定虚拟游戏币“钻⽯”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等⽅式,向群内参赌⼈员售卖可供在⽹络棋牌游戏软件中“开房间”的“钻⽯”,变相收取“房费”获取⾮法收益,应视为具有⾮法营利的主观故意,结合其客观⾏为,应认定翁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三,关于⾮法获利⾦额的认定,由于利⽤⽹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赌博涉及虚拟游戏币与赌资的换算,加之微信群内赌资结算⽅式的多样性,对微信群内结算数额难以统计,公诉机关结合翁某某微信、⽀付宝交易记录、银⾏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综合考虑予以证实,证据充分,相关指控⾦额应予⽀持。
基本案情:邵某、葛某经商议在杨浦区⼤连路某室邵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博盘⼝。⾃2019年1⽉16⽇起,葛某提供“”赌博⽹址、账号、密码及“配钞”,并安排丁某使⽤该账号为“”参赌⼈员进⾏投注、结算赌资等,葛某根据账号洗码量的⼀定⽐例抽头渔利分配给邵某,邵某向丁某每星期⽀付人民币3500元,其间,葛某指使戴某某收取“”盘⼝盈利钱款并向丁某提供“配钞”。经查,2019年1⽉16⽇⾄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261万余元。
基本案情:唐某伙同王某、徐某某,利⽤⼿机“闲聊”聊天软件建⽴赌博群纠集参赌⼈员,唐某在“哈灵麻将”软件内设置亲友圈,参赌⼈员经唐某审核加⼊亲友圈,并进⼊游戏软件内的虚拟房间玩麻将,麻将玩法规则由唐某事先选定。每局结束后,参赌⼈员根据唐渊等⼈设置的1分等同1元⽐例依照输赢分数在赌博群进⾏资⾦结算,输家向赢家⽀付赌资,赢家向唐某等⼈⽀付4元、5元的台费,输家没有按照规则⽀付赌资时,唐某等⼈要为其垫付给赢家。该群累计收取台费共计24万余元。
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般具有专门场所、⾯向不特定⼈群、专设赌博项⽬、提供资⾦结算、固定盈利⽅式等要素。⾏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适⽤“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注:本案一审认定唐某、王某构成赌博罪,二审改判为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18年3⽉份,梁某甲与陈某丙(在逃)经密谋后决定合伙为境外赌博⽹站提供资⾦⽀付结算服务获利,梁某甲负责注册微信并绑定银⾏卡,陈某丙负责将梁某甲提供的微信⽣成⼆维码并提供给赌博⽹站由参赌⼈员扫码付款,梁某甲在收到参赌⼈员的赌资汇总后转给陈某丙,陈某丙按4.2%的⽐例提成,然后将款项转给赌博⽹站,陈某丙随后将1.2%⽐例的提成交给梁某甲。2018年4⽉⾄5⽉期间,梁某甲以每⽉⽀付1万元⼯资的条件召集被告⼈梁某、桂某、王某、梁某⼄、朱某某、邓某(较晚参加)及李某某(不起诉)为其⼯作。 在此期间,上述⼈员先后在上海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租⽤场所,共计为境外赌博⽹站结算赌博资⾦34252570余元,梁某甲按照约定的1.2%⽐例获取了所谓的服务费⽤411030.84元。
基本案情:汪某某通过信某峰(另案处理)了解到名为“wepoder”App软件可以玩德州扑克进⾏赌博,信某峰为该软件的⽹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汪某某遂向刘某等四⼈介绍该赌博软件⽹站,根据刘某等四⼈玩德州扑克计算得失分,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四⼈之间,根据输赢结果以1分相当于1元的⽐例为双⽅进⾏中间结算,并通过微信、⽀付宝进⾏转账。汪某某累计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付的赌资212601元,累计向信某峰、刘某等⼈⽀付赌资182353元。
裁判要旨:1.利⽤互联⽹、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赌博⽹站并接受投注的、建⽴赌博⽹站并提供给他⼈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为。2.明知是赌博⽹站,⽽为其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2018年6⽉左右,⾟某某、郑某某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HE茶平台软件(后更名为⼀起购,藏茗阁、茗品汇)并上线经营。该平台软件以销售商品参与升级为模式,设置了不对等赔率规则,限制单个订单最⼤下单数、单⽇下单数、单⽇最⼤盈利额等规则。⾟某某、郑某某将购买的茶叶、酒⽔等以市场价10倍左右在平台标注价格,被告⼈孙某某、娄某某等⼈假冒投资者等,通过微信等发布虚假投资⼴告、盈利截图等,声称平台可以赚钱,吸引他⼈到平台注册、充值,并在平台购买⾼价商品,以猜奇偶的⽅式参与升级,按“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升级是否成功;并组建多个微信交流群等,伪装成平台玩家、带单⽼师等,通过声称跟随带单⽼师等参与购物升级胜率⾼,发布虚假跟投、倍投、盈利截图等⼿段,引诱他⼈不断参与购物升级、加⼤投资⾦额进⾏倍投等。升级成功可获得所购商品价款⼀半的奖励⾦,同时可以退货;升级失败可选择⽀付运费提货或者按10:1的⽐率将所购商品价款兑换成银⾖等。⾟某某、郑某某等以销售商品为幌⼦,以私设赔率等⽅式,组织他⼈利⽤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竞猜赌博,变相接受参与⼈员的投注,从中获利。经审计,⾃2018年9⽉1⽇⾄2019年1⽉10⽇,各被告⼈共计获取人民币计52103753.93元。
裁判理由:⾟某某、郑某某购买⽹络购物平台软件后以销售商品参与升级为幌⼦,开设涉案平台,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升级是否成功,设置不对等赔率等风险控制规则,通过被告⼈孙某某、娄某某等⼈发布投资⼴告、虚假跟投、倍投、盈利截图等,引诱他⼈到平台注册、参与升级活动,不断进⾏倍投,⾟某某等从中获利。⾟某某等虽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参与购物升级,但涉案平台系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确定客户升级成功与否,开奖结果是随机的,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客户对于以购物升级⽅式获得竞猜机会以及平台中奖规则是明知的,并⾮陷⼊错误认识,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某某等实则以营利为⽬的,以购物升级⽅式变相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竞猜赌博,按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确定输赢,系披着购物交易外⾐的赌博⾏为,其⾏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站运营⼯具、数据并在赌博⽹站进⾏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具和数据进⾏运营并从中利⽤差价和⽹站奖励或提成⽽获利,虽然《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被告⼈的⾏为符合赌博⽹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站的代理。
裁判理由:被告⼈彭某等的⾏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赌资数额的认定,应当秉持客观原则,⽹络赌博的投注应从投注的本质去理解,即认定赌资数额累计的计算⽅法要坚持“主客观⼀致”的原则。根据《跨境赌博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参赌⼈员陈述、被告⼈供述所指向的赌博规则和参赌时间节点、频率,因持续时间较长,即便以每天最⾼的投注额来计算,也明显超出30万元的标准。在同⼀⽹络赌博平台、同⼀赌博规则下,频繁收⽀转账、重复滚动投注的,要充分认定参赌⼈员、被告⼈的主客观内容,即双⽅均“内⼼认同”的“⼀次赌博⾏为终结”,这样才符合刑法意义上“完整的⼀次⾏为”评价。结合本案,根据⽇常作息规律和开⽀⽤度、参赌⼈员及被告⼈主观表述、赌博平台运营特征及赌博及时性、短促性、持续性的整体逻辑,认定按“参赌⼈员每天最⼤投注额+总赢取额”的标准,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次资⾦数额”,最为贴近本案犯罪性质。
基本案情:2016年4⽉⾄2018年1⽉期间,陈某福、易某福以及郭某德、“⽅总”经共同商议,四⼈作为股东成⽴公司为境外赌博⽹站充当代理,招揽赌客充值参与赌博从中牟利,其先后在重庆市开设多家公司。并招聘人员招揽赌客到指定⽹站进⼊“百乐宫娱乐城”等赌博平台注册成会员,并充值参与赌博活动。公司制定了所招聘员⼯的⼯资制度,即基本⼯资加提成,且人员架构上形成了四个层级。该犯罪集团共招揽赌博客户充值共计1.87亿余元,招揽参与赌博会员4000余个。
裁判理由:一、本案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依法应予认定该犯罪组织具备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本案不构成恶势⼒犯罪。第⼀,本案不符合恶势⼒犯罪的⾏为特征。本案中,被告⼈陈某福、易某福招募其余被告⼈开设赌场,其作案⼿法是通过招揽赌客的⽅式吸引赌客参赌,业务⼈员均是通过⽹络聊天的⽅式,向客户推荐赌博⽹站,招揽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威胁⼿段,参赌过程没有对赌客施加影响,即本案中被告⼈没有采取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另⼀⽅⾯,开设赌场罪不属于恶势⼒的主要犯罪活动,是恶势⼒惯常实施作案中的伴随犯罪⾏为,仅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犯罪处理。第⼆,本案不符合恶势⼒犯罪的危害性特征。本案中,被告⼈陈某福等⼈以集团化形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实际侵犯的法益集中在公民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从作案⼿段、造成的影响等来看,其危害性的覆盖⾯仅针对于各被害⼈的范围,尚未使得特定区域人民群众、⾏业等对该组织产⽣恐惧⼼理强制⼒,形成威慑⼒,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故本案对于恶势⼒犯罪的“为⾮作恶,欺压百姓”基本特征尚不明显,与典型的恶势⼒犯罪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本案是继续犯(持续犯)。继续犯(持续犯)是指⾏为从着⼿实⾏到终⽌以前,⼀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罪论处。结合到本案,陈某福等⼈从事的开设赌场犯罪⾏为⼀直处于持续状态,是单⼀的犯罪⾏为,并不具备恶势⼒犯罪集团要求的三次以上犯罪⾏为特征。
基本案情:2015年8⽉⾄2017年5⽉,郭某峰先后成⽴多家公司,购买“某购”⽹络购物平台,并对平台功能进⾏调整修改。郭某峰以上述公司为依托,以购物升级为名,以私设赔率等⽅式,组织他⼈利⽤重庆某彩票开奖结果进⾏竞猜赌博,变相接受参与⼈员投注,从中获利。该平台的购物升级操作模式:在平台促销升级区购买茶叶、红酒等促销商品后,可获得猜奇偶(“江⼭”或“美⼈”)或者拆红包的升级机会,升级成功可再获得原价60%的商品或现⾦奖励,可以直接提货或者将本⾦和奖励⾦提现盈利,升级失败只能获得原购商品。郭某峰与代理商等各层级⼈员按事先确定的不同⽐例分成获利。经司法审计,⾄2018年4⽉,以郭某峰等⼈为⾸的赌博犯罪集团利⽤涉案平台开展⽹络赌博业务,某⼭⽹络平台共计开设发⽣盈亏的⽹络赌博账户32440个,郭某峰等⼈从获利174769855.3元。
裁判理由:在案证据证实郭某峰等⼈以购物为名,通过⽹络招揽他⼈到其搭建的某⼭⽹络平台参与购物升级活动,参加者根据升级规则竞猜购买奇偶,⽹络平台根据重庆某彩票开奖彩票尾号的奇偶性来确定升级成功与否,再根据事先确定的奖惩⽅案决定升级活动的盈亏。在案参与升级活动的⼈证实系为了赚钱⽽参加购物升级活动,并⾮为了实际购物,参加者也基本知晓升级活动的规则及参考依据。虽然在案证据证实郭某峰等⼈为引诱他⼈参与购物升级活动有虚假陈述⾏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郭某峰等⼈在每次升级活动中均有篡改竞猜结果的⾏为,即使在微信群⾥制造⽓氛的“指导⽼师”也⽆法猜中结果,只是制造⽓氛引诱参加者继续参与升级活动。本案竞猜对象的结果是客观明确的,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参加者对中奖规则以及升级赔率是明知的,并未陷⼊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在案证据显示参加者在升级活动中⼏乎都曾有过盈利,且属于多次反复参与活动,审计报告还显示少部分参加者最终获利,故郭某峰等⼈实施的购物升级⾏为符合赌博活动的射幸规则。综上,郭某峰等⼈系以营利为⽬的,建⽴赌博⽹站,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赌博活动,其⾏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2022年3⽉,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商议并着⼿筹备、搭建“857skins”⽹站(以下简称857⽹站),该⽹站于2022年6⽉开始运营。玩家在⽹站上注册充值后以1:1⽐例兑换成游戏币参与赌博,且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于赌博游戏⽽不能直接到⽹站商城购买道具。⽹站设置有“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三种赌博⽅式。玩家参与赌博游戏后可获得CSGO游戏道具,⽹站通过回收将游戏道具兑换成商城币,经兑换获得的商城币可继续在平台上进⾏开盲盒等赌博游戏,或到⽹站商城上选购道具;玩家可以将游戏道具提取到⾃⼰的steam账号上到⽹易Buff等游戏资产交易平台上进⾏交易变现。该⽹站通过招聘主播进⾏直播推⼴、送CDK红包、节⽇福利等⽅式,吸引玩家到⽹站上进⾏赌博。857⽹站从运营⾄案发,玩家充值⾦额共计50046374元,玩家提取道具⾦额25616813元,⽹站获利24429561元。
裁判理由:涉案⽹站采⽤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为。涉案⽹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博⼤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为,具有赌博性质。⽹站回收玩家开盲盒获取的CSGO游戏道具兑换成游戏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平台主要以调⾼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且盲盒中仅是CSGO游戏道具图标,真实的CSGO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的盲盒营销⾏为,⽽是变相赌博⾏为。
基本案情:2022年4⽉21⽇⾄6⽉14⽇之间,被告⼈尉某平在其位于河北省⽯家庄市长安区某⼩区底商的租住处,私⾃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以打麻将的⽅式进⾏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尉某平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贾某珍为棋牌室⼯作⼈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员提供⽀付结算及饮⽔、卫⽣清扫等服务。⾃开业⾄案发,尉某平累计⾮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获利10000元。被告⼈尉某平、贾某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尉某平、贾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向⽯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15⽇,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仅收取每⼈50元(6⼩时)台费,并⽆其他“抽头渔利”⾏为,其收取费⽤的标准并不⾼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被告⼈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者的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其他抽成⾏为。另外,参与打牌⼈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百元左右,最⾼数额在2000元以下。鉴此,不宜认定被告⼈存在提供场所供他⼈赌博的⾏为。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基本案情:2010年以来,韩国籍⼈HONG SEONGMIN (另案处理)在互联⽹上开设名为JOABET的赌博⽹站,⽹站域名:,在我国境内的⼭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域仕家、乐天世纪等处设⽴多个赌博⼯作室,利⽤各类体育赛事,招揽韩国籍⼈员通过该⽹站进⾏赌博活动。被告⼈张某、裴某某等⼈受HONG SEONGMIN雇⽤,在赌博⽹站⼯作室从事相关⼯作,部分赌资从境外通过等⽅式转移⾄中国境内,通过裴某名下多个银⾏账户进⾏赌资流转。截⾄2021年6⽉5⽇,该赌博⽹站登记注册参赌⼈员2292名,累计接受投注5韩元(折合人民币3166063899.73元)。
基本案情:2010年9⽉,被告⼈李某某等四人共同投资设⽴某娱乐公司,同年10⽉,该四人以营利为⽬的,在该公司营业场所⾥间先后放置了11台赌博机供他⼈赌博。期间,李某某等⼈先后雇佣冯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纪某等⼈参与赌博管理活动,具体负责销售赌博筹码币、在赌博机上为赌客上分以及⽇常记账、维修机器等。2010年12⽉1⽇,上述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参与赌博⼈员赌资385元、赌博机11台、⽤于赌博的筹码币34853枚。
2025-10-10 0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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